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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

壹、前言

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是做為人類應享有的權利,身心障礙者是社會公民的一份子,有權利全面參與社會活動,因此,必須讓建築物、活動場所、大眾運輸、資通訊傳播、公共設施設備與服務等,都能夠盡可能地具有可及性,就能降低社會環境的障礙,弭平身心障礙者和非身心障礙者之間的不平等,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平等參與的權利

本參考指引,主要是以聯合國出版的「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操作指引」(Disability Inclusive Meetings:An Operational Guide)為基礎,輔以一些實例進行說明,希望提供一些基本原則和建議,讓政府部門在辦理會議或活動時能夠參考。此外,也提供一些簡易的確認清單,讓主辦單位能夠自我檢視軟、硬體等各方面,除了達到可及性,必要時也能主動提供合理調整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參與無礙。

 

貳、誰是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性極大,縱使相同損傷類別的障礙者,會因社會背景、文化等的不同,而需要不同的服務。依據身心障礙者的特質,可粗略區分為顯性障礙與隱性障礙。顯性障礙者意指可透過外觀表現辨識,如腦性麻痺、肢體障礙者;反之,無法就外觀表現辨識的,如學習障礙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則稱為隱性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條第2項: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完整且有效地參與社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參、重要概念

重要概念包含通用設計、可及性與合理調整,三種概念之間彼此牽動,必須共同理解與運用,個別概念代表的意義如表一。

表一、可及性、通用設計與合理調整的意義

通用設計 合理調整 可及性
依據CRPD,可及性指的是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大眾運輸、利用資訊及通訊傳播,平等享用公共設備與公共服務。

依據CRPD,通用設計是指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做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設計。通用設計可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和非身心障礙者的共同需求,也就是更廣泛地適用於每個人。

依據CRPD,合理調整指的是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舉例】

會議場所出入口設置坡道,減少物理性障礙,可以確保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進入到會議場所。

【舉例】

在公共建築的出入口設計坡道,可方便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攜帶大件行李者、推嬰兒車的使用者、受傷者及年長者等人移動。

【舉例】

小慈為ㄧ名精神障礙者,因專注力及持續力較差,因此,會議主席讓小慈可依自身情形彈性決定休息時間,不需要配合會議流程規劃的時間。

 

肆、身心障礙者的多元性

除了前一章節提到的可及性、通用設計與合理調整的重要概念,在進入會議或活動規劃之前,也必須瞭解身心障礙者的多元性,不同的障礙類別,所需要的協助也可能不同,有充足的準備,就能夠讓身心障礙者舒適且安全地參與會議或活動。

表二是對於不同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者特性的簡要整理,由於每個人在身體、生理、心理等層面都有其獨特經驗,在提供相關服務的時候,仍然要以身心障礙者個人的感受與需求為主要判斷。

障礙類別 狀態 注意事項
聽覺障礙 部 分 聽 覺 損傷 與 完 全 聽力損傷。透 過 視 覺 、聽 覺 輔 具 接收訊息。 1.瞭解聽障者需求(如溝通時拿下口罩,讓嘴型及語
音清楚可辨)。
2.與聽障者溝通時,請面對面,稍微放慢語速,ㄧ般
語調並表達清楚。
3.播放影片時,需要確認是否有字幕,以利聽障者接
收訊息。
4.手語翻譯員應讓聽障者清楚看見。
5.事先給予手語翻譯員及同步聽打員會議資料,及確
認使用手語翻譯服務之人數。
6.需要較安靜環境,避免影響聽障者接收訊息。
視覺障礙 弱 視 、 低 視能 、 色 盲 及完 全 視 力 損傷。透 過 觸 覺 、聽 覺 及 視 覺輔 具 輔 助 接收訊息。 1.協助視障者調整合適燈光。
2.與視障者互動時,需先自我介紹,以協助視障者瞭
解環境。
3.協助視障者時,應隨時讓視障者瞭解周遭環境,如
有沒有樓梯或阻礙物。
4.如紙本或電子檔資料包含圖片,需附上替代文字說
明,協助視障者接收訊息。(如第7、8頁舉例)
5.提供的資料應該以簡單明瞭為主,避免過多的顏色
或字型,並適時調大字型。
6.主持人或協助者應口語陳述圖表、影音內容或提供
點字、電子版本之文件,以協助視障者接收訊息。
肢體障礙 神經、肌肉、骨骼相關構造所造成的移動功能限制,需要無障礙空間規劃與輔具支持。 1.和肢障者對話時,保持視覺平視。
2.提供給輪椅使用者的桌子,其高度距地板面應為70至80公分,且下方淨空約65公分、深度至少20公分,才可方便其靠近使用。
3.桌椅不可為固定或桌椅相連之形式。
4.活動現場應提供位子給予不能久站的肢體障礙者。
5.給予較多的時間移動與用餐。
心智障礙 認知及心理發展較同齡緩慢,需要 透 過 容 易 閱讀 、 便 於 理 解的 用 語 , 以 及較 長 的 時 間 接收訊息。 1.活動地點是否有清楚的指引或指標及地圖。
2.提供易讀版,供心智障礙者接收訊息。
3.提供的資料應該以簡單明瞭為主,避免複雜排版與艱深字彙(如:以4月2日取代4/2,或是以下午2點30分取代2:30pm)。
4.給予較長的時間表達想法或需求。
精神障礙 包括: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損傷。專注力與持續力較差。 1.給予清楚、簡單資訊。
2.避免使用縮寫、專業術語。
3.提供的資料應該以簡單明瞭為主,避免複雜排版與艱深字彙。
4.允許精障者可自行調整休息時間。

 

伍、規劃過程

當主辦單位規劃融合式會議時,需要從身心障礙者的角度出發,如果能夠在議程或流程規劃階段就諮詢身心障礙者意見,則更能切合其需求。其他細節則包含寄送邀請卡、寄送會議通知、議程設計、選擇無障礙場地和住宿地、資訊可及性,無障礙交通及無障礙流動廁所等面向,下列將會依序討論重點事項,協助規劃者能夠掌握基本原則。

一、寄送邀請卡、會議通知為使主辦單位能夠有充足的準備時間,也能掌握邀請對象是否需要無障礙措施,必須在會議召開前發送邀請卡、會議通知與服務需求調查表(附錄1),給全體與會人員並能依照邀請對象的需要,主動以可及性格式書面寄送(可及性格式包含:點字版本文件、放大字體紙本資料-以16號字以上為原則,或依視覺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最好的方式是同時搭配電子郵件寄送,並且考量運用新的數位軟體(如Line、QR Code)發送。若透過電子方式傳送,電子圖檔的邀請卡與紙本直接掃描成圖檔的會議通知,視覺障礙者並無法閱讀,應以可及性格式提供(如可編輯的文字電子檔,以txt檔為優先、有聲檔、點字電子檔等)。至於邀請卡或會議通知發出時間,則要依會議或活動性質,以及障礙者狀態規劃,例如:肢體障礙者需預約復康巴士、心智障礙者需準備時間較長,建議會議通知在3週前發出,活動邀請在2週前發出。

二、議程設計在議程設計的過程中,需要注意會議時間(含休息時間)的安排、考量不同障礙類別者的溝通方式以及活動實施過程中,是否能使不同障礙類別者參與。例如: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服務給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因應不同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妥善規劃會議進行及休息的時間,包含要主動考量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往返於無障礙廁所需要更多時間,增加休息時間或休息頻率。

三、選擇無障礙場地和住宿地在選擇活動或會議場地的時候,要衡量現有設施、資訊和服務是否符合通用設計、無障礙原則,此外,要確保該場所的工作人員願意積極地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才能確實為身心障礙者參與會議或活動做好準備。最後,評估場地或住宿地時,需要將空間、高度、地面材質和坡度等因素納入重要評估準則。

四、資訊可及性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各種需求,建議盡可能在會議或活動辦理前調查參與者的具體需求,才能根據其需求安排妥適服務。邀請函、相關說明文件、網站和影片等,應以可及性格式提供,同時必須確認書面文字的可讀性,也就是運用清晰的大尺寸字體,且字型應該統一。針對視覺障礙者,主辦單位需於會議規劃階段,將邀請函及會議相關資料依與會者需要轉譯為可及性版本。對外提供會議或活動資訊的網頁,應該採用無障礙網頁,依照《身權法》,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另,針對心智障礙者,將艱澀難懂的文字轉換為大眾使用性高、較容易理解的用語,再搭配插圖說明,這種「資訊易讀化」(Easy to Read)的過程,更能使資訊被有效理解與接收。

五、無障礙交通資訊主辦單位要確認會場或住宿的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充足可運用,如果身心障礙者無法使用的話,則要考量安排無障礙交通工具(如復康巴士、通用計程車、具有升降設備的租賃車),並且在會議或活動辦理之前,必須確定無障礙車輛、航空交通工具和提供服務廠商等,並提前透過各種可能管道向所有參與者傳達資訊。

六、無障礙流動廁所許多活動辦理地點可能在戶外,除了考量動線安排、交通資訊以外,流動廁所的設置也必須考量到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有關無障礙流動廁所的設置比例與規格,可以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7年12月6日修正公告的「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及內政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告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摘述如下:「無障礙流動廁所應至少設置1座,如設置1座者,應符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 2座以上者,應至少有二分之一設置數量達「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每增加10座流動廁所,應再增加 1座無障礙流動廁所。輪椅使用者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參考設備規格包括:橫向拉門門寬、馬桶至少一側邊之淨空間尺寸、坐式馬桶高度、側邊 L型扶手及可動扶手設置原則、洗手槽高度、洗手槽邊緣與水龍頭操作桿之出水口距離等(參考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廁所內部迴轉淨空間直徑為150公分以上、進出口無高差或是設有斜坡、設置求助鈴及無障礙標誌,以及將沖水按鈕設於方便操作處。」

 

陸、執行過程

會議執行過程主要包含前置作業(確認最後的準備工作)、會議實際進行時的注意事項,以及會議結束後,如何透過參與者的回饋進行會議的成效評估,評估的過程主要是將良好作法建立機制,並把相關經驗納入下次規劃會議的重要參考。

一、前置作業
主要可以區分為「提升與會工作人員敏感度」與「場地及資訊可及性的最後確認」兩個部分。教育訓練是提升所有與會工作人員敏感度的最好方式,訓練重點包含行為層面和態度層面,如表三:

表三:有關「行為層面」與「態度層面」的教育訓練重點

行為層面 態度層面
1.清楚會議流程。
2.清楚個人的責任與角色。
3.瞭解身心障礙者平等權利與參與的重要性。
4.使用適切用語:使用「身心障礙者」,不使用「殘障者」。
5.瞭解不同障礙類別之需求:
(1)心智障礙者,可使用簡短及簡單句子。
(2)聽覺障礙者,可採用口語、肢體動作、文字與搭配圖像進行溝通,需注意面對面與耐心說明。
(3)了解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輔具與輔助動物(如導盲犬),不因其使用而拒絕其進入、額外收費或要求其不得攜入活動場地。
6.主動針對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提供服務,應詢問及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討論,並非以陪同者意見為主。
7.協助身心障礙者前,應徵詢障礙者本人意願並確認協助方式。
1.運用同理心,而非憐憫、同情或施捨的態度。
2.避免歧視身心障礙者。
3.對於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要耐心回應。

場地之座位安排和軟硬體設施設備之注意事項,如表四:

座位安排 軟硬體設施設備
1. 安排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在方便出入的位置,避免附近有階梯高低差,或是有障礙物。
2. 將必要陪伴者、導盲犬、導聾犬、輔助犬或輔助器材等安排在身心障礙者身旁。
3. 依據視覺障礙者的情況,安排較靠會議場地前方或靠後方的座位。
4. 有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需求的聽覺障礙者,安排在能看清楚手語翻譯員、同步聽打員的位置。同時,應將主講者、簡報、手語翻譯員、同步聽打字幕均安排在同一視線方向,以利聽覺障礙者觀看。
1.會議上有討論需求時,應確保每位身心障礙參與者皆能表達意見(無線麥克風、紙筆、手語翻譯員、或透過線上文字發言)。
2.能提供參與者可觀看會議資料及同步聽打服務的屏幕;或為有同步聽打需求者另提供屏幕。
3.各項設備(包含麥克風、音響、電腦設備等)的延長線等應收妥,避免絆倒行動不便或視覺障礙者。
註:肢體障礙者不易按壓或靠近會議室固定式麥克風。建議主辦單位事先預備無線麥克風給需要的障礙者。

二、實際進行時的注意事項

倘視覺障礙者獨自或由導盲犬陪同前來,工作人員應主動表明身分,引導其至座位區,亦說明場地配置,並確認其移動時(如前往用餐區或洗手間等)是否需要工作人員引導前往,並安排專責人員協助。

引導視覺障礙者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工作人員站立在視覺障礙者左前方(約半步至一步之距離)並讓視覺礙者的手搭在工作人員的右肩上或右手肘上,不要抓著視覺障礙者的手臂行走。在引導的過程中應告知所在路況,如高低差、障礙物等。
(二)引導視覺障礙者觸摸椅背以就座。
(三)說明各項設施之配置位置,方向以幾點鐘方向說明(例如:十點鐘方向),避免使用「這邊」、「那邊」等用詞。
(四)工作人員需要離開時,要告知視覺障礙者,並讓視覺障礙者在最近的椅子坐下,或站在牆邊、柱子邊等待,工作人員回來時,亦需出聲告知。
(五)把物品交給視覺障礙者,要放至其手上,如果一次交付多項東西,要清楚說明。
(六)帶領視覺障礙者使用廁所時,最好是由同性別帶領;如果無法由同性別帶領,可使用無障礙廁所。另向其說明馬桶型式(坐/蹲式)、馬桶方向、衛生紙位置、沖水位置、洗手台位置等。
(七)指引方式可參考人導法「問、拍、引、報」。

三、會後的成效評估
即使主辦單位一直謹慎地從身心障礙者角度思考整體會議或活動的規劃、準備和辦理,但實際上還是很可能會疏忽某些事項或無障礙規劃。為了之後的會議或活動能夠提升無障礙環境之可及性,以及身心障礙者有效參與的程度,建議依照下列原則辦理成效評估:
(一)在會議或活動當日結束後進行。
(二)可合併開放式與封閉式問題,瞭解身心障礙者對無障礙設施之滿意度。
(三)必須考量不同障礙類別者的填答方式。例如:針對視覺障礙者可透過口語、線上問卷方式應答。

四、會議主席之責任
在會議或活動進行時,主席是確保現場順利進行,身心障礙者能夠確實參與的重要角色。根據加拿大就業與社會發展部門(2009)建議,主席主持融合式會議時應盡下列責任,可以列為參考:
(一)會議當日應說明針對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的服務項目。
(二)清楚說明會議室環境,特別是無障礙設施位置(如:無障礙廁所),以及簡要介紹與會代表,以利身心障礙者瞭解與會環境及人員。
(三)清楚說明,當身心障礙者有服務需要時,可向誰尋求協助或詢問。
(四)主持會議或活動時,允許身心障礙者需要較長的時間表達想法或提問。
(五)協助參與者注意會議間的用語 (簡單、清楚、稍微放慢語速)。
(六)確認當重大意外發生(如:地震、火災)時,每ㄧ位身心障礙者是否都清楚逃生路線與流程。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彙編

下載PDF檔: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pdf[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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