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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宗旨
臺北市身心障礙綜合服務中心服務,並在本中心宗旨下執行服務。以推動志願服務工作,促使全民參與、強調助人最樂、協助本會推動服務心智障礙者的活動,培養社會大眾樂於利用休閒時間,增進人際關係,從助人自助中更能成長,發掘自己的潛能。

第二條招募
一、期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招募。
二、資格條件:
    1.滿18歲者,願意投入服務行列之個人或團體。
    2.對身心障礙者服務有興趣及熱忱之個人或團體。
三、遴選:經網路或紙本申請並審核通過後,由本會志工業務負責人員或主管面談後遴選之。
四、錄用:經訓練合格後,正式成為本會志工。

第三條服務內容
1.課程教學志工:可提供專長課程教學,內容如:電腦、體適能、美編、手工藝或烹飪等。

2.課程陪伴志工:協助帶領服務對象進行室內課程、社區適應等活動,協助課程順利進行。

3.活動志工:協助辦理與支援各項活動進行。

4.行政志工:協助本中心之電話總機、接待來訪民眾及其他一般行政工作。

5.導覽志工:帶領中山藏藝所之導覽、協助民眾各項服務。

上開服務內容可能因應本中心業務調整或變更,因而增設或刪減服務項目。


第四條組織分工
本會志願服務團隊視需求(以下簡稱本團)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依服務內容之性質設立小隊,並設有小隊長負責各小隊之服務整合、隊員協調。

定期舉辦志工督導會議以討論當年度之志願服務工作內容之調整、改善,並經志工大會遴選隊長、副隊長以協調整合各小隊之業務。

本會另設負責志工業務人員一人,以協調志工團隊與中心意見之歧異。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參與本志工團隊之各項服務、活動及會議。
(2)具有本中心志工業務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3)具有本中心志工團隊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4)表現優秀之志工予以表揚。
(5)參與本中心志工教育訓練。錨點

2.義務:
(1)執行本團所分配之服務工作。
(2)遵守本團之各項規定與決議。
(3)出席本中心志工大會。
(4)完成本中心之志工教育訓練。

第六條考核
1.定期進行督導,項目包括:出勤狀況、服務態度、團隊合作等等。
2.志工具有下列情事,本會得予以終止志工身分:
(1)服務執行期間,從事違法行為損及服務使用者權益者。
(2)服務執行期間,行為損及服務使用者權益,經屢勸不予以改進者。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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