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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新版臺北市身心障礙服務中心場地借用辦法

新版臺北市身心障礙服務中心場地借用辦法檔案請點此(另開視窗)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含)實施

更新處如下紅字資訊

八、取消場地租用與變更

(二) 取消租用及退費規定:
1. 如遇到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依縣市政府公告停班為準),因而導致場地之使用取消或變更,得與管理單位重議檔期,如因此取消,相關已繳費用無息退還。
2. 除前述原因外,場地預訂完成後若需取消使用場地時:
(1) 場地使用前1-6日(不含使用當日)取消,已繳場地費不退還。
(2) 使用場地前7-11日(不含使用當日)取消,已繳場地費收取50%手續費,相關費用扣除匯費後無息退款。
(3) 使用場地前12日(不含使用當日)取消,已繳場地費全額扣除匯費後無息退款。
3. 上述退費日期以線上申請退款日計算,線上申請後請於14天內寄送正本退費申請文件,逾時不予受理。

十、 使用各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申請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管理單位指導。
(二) 申請單位舉辦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
(三) 全館禁止使用明火。
(四) 古蹟區木質地板不可飲食。
(五) 需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六) 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爐灶、電器等用品。
(七) 場佈應配合事項:
1. 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管理單位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
2. 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
3. 申請單位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管理單位許可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
4. 申請單位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本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若有連續租用且場佈物品跨夜,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5. 使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管理單位不負責活動進行、聯繫、保管、簽收、轉交物品、留言轉達、場地佈置、借用電話、影印、茶水、磁鐵、清潔用品及寄放物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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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八) 申請單位活動結束後,立即將場地、設備物品回復原狀交還管理單位,並經管理單位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方可離開,若租借之設備短少損壞或致場地遭受損害者,應即於7日內補足或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或照價賠償,選擇照價賠償者,不得對價格有任何異議。
(九) 場地租用單位本中心得協助清運兩袋垃圾,尺寸60cmx40cm
,垃圾清運不包含資源回收、廢棄物以及廚餘,經檢視若有非清運項目中心得不予以受理。
(十) 本中心已依契約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有發生非可歸責於中心之意外事故,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請各借用單位自行投保意外險。
(十一) 使用單位辦理活動時,需視活動性質考量多元障別之參與性及無障礙環境之規劃。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規定或致生管理單位損害之情事。
若有違反前項(一)至(九)、(十二),將於場地申請系統訂單記點,半年內超過3次者,中心得不提供借用3個月。

新增退費申請表單及切結書

 

通過A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